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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再认识

中国水利报

2001-04-28

一、"东阳-义乌"转让的是水资源使用权

  水权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水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不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所有的问题。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水权转让,实际上只是特指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水资源所有权不存在转让的问题。这是我们讨论水权转让问题的核心和立论基础。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也不例外。"东阳-义乌"转让的是约5000万立方米的水资源使用权,无论其使用权归属何方,水资源所有权都无条件地属于国家。一方面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家作为这部分水资源的所有权人,东阳市横锦水库作为取水权人,东阳和义乌二者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偿让度;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作为市场的宏观调控者和水资源的所有者代表,对水资源配置负有提高社会效率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等责任,同时对水权的初始分配(如取水权获得)和再分配(如水权转让)具有最高权威。

  水权转让是有条件的,不是放任自流的纯粹市场行为。水权转让是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激化的条件下产生的,是在国家监管和政府调控的准市场中进行的,属于在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条件下的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优化配置行为。水资源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系统建设的需要,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实际需要以及代际公平和市场公平,国家以水权价格和商品水价格为经济杠杆、以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为手段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水权转让还受流域、地域等自然条件的限制,不会像一般商品那样随意流转。"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属于上下游邻近地区间的水权转让,有其特定的条件,并不意味着任意两个行政区内都可以进行水权转让。可以预见,南水北调沿线地区在获得各自的初始水权后,实际运行中有可能出现邻近地区间的水权转让,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

  二、用水户经批准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可视为产权

  虽然我们说水权转让的是使用权,但确实正如有些同志所言,使用权离不开所有权。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讨论产权问题,明晰产权,区分开所有权和使用权。

  产权不等于所有权。产权一般泛指财产权利,它不是单指某项权利,而是指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一组权利,即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使用权、经营权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常见的产权关系是水资源的资源产权关系以及水工程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关系。在水资源资源产权中,其核心内容是以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通过水资源有偿使用,实现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的分离。也就是在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保留收益权、最终处置权的基础上,可以由有关单位或法人依照法定程序享有水资源的使用经营权,以及由此而获得的部分收益权。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用水户经批准获得取水许可权,成为取水权人,使水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流转成为可能。取水权人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主体,在承担?;に试聪喙卦鹑蔚耐保溆涤械乃试词褂萌ㄔ谑褂媚晗弈诳梢砸婪ㄗ?、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因此,获得了取水许可权,可以相应地视作拥有了一定的水资源产权,即拥有国家有关水资源政策法规(包括流域规划等)所允许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一定的处置权。

  在此,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正因为法人财产权的出现,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并形成了现代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出资者(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和日常经营执行者(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人)形成有机制约的关系。作为原始产权的所有者,出资者通过股东大会来表达自己的监管能力(当然出让股权也是其选择方式之一)。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决议,对本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对外投资负全部责任,并行使公司经营的战略决策权。同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作为委托代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水资源的所有权、产权以及使用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制度必须加以改革。引进取水权人制度,在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上,适度地允许水的使用权流转,是政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一种必要的经济手段。

  三、水权转让应予以规范与引导

  规范与引导水权市场的基本思路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水权初始分配,另一方面是水权再分配(水权交易)。水权初始分配应从水资源的权属管理着手,执行现行的规划、规范、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水权再分配需要建立水市场,区分新水权(新获得的取水权)和老水权(过去取得的水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法。

  新水权的转让可以完全按照水权市场规律办。老水权,由于其原先是无偿获得的,转让时应适当补交初始水权获得费后才能依法交易,不进行水权转让的不交这一费用,这就如同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要上市交易一样。但考虑到水利的特殊性,可以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如在一定时期以前无偿获得的水权,可以视作已经交纳了水权费,这类似于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视为已交1999年前的保费,实质上是国家对这部分费用给予了补偿。

  目前,虽然我们已经有现行《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并且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如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年度审验制度等重要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情况千差万别,有些行为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建立、修改和完善。

  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框架内,水权转让协议可作为申请变更原取水许可证部分水量用途和供水目标的内容,纳入取水管理环节之后的用水与退水管理环节。经有审核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受让方须重新纳入取水许可制度管理范畴,包括水量用途的变化、年内各月用水量的变化、用水保证率的变化以及退水的变化等情况。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方面,须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并逐步建立反映稀缺租、级差地租等在内的资源水价体系,规范水权初始分配中的经济行为。同时,建立水权转让交易中的政府指导价体系。

  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政策法规也需要通过实践来完善修正。我们认为,目前,水权理论的研究确实重要而且也十分需要,但不应将过多的精力花在所有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等问题上,而应鼓励各地在政府指导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此基础上,再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法规,规范和引导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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