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联系经济社会平等发展的纽带
水权问题既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性,同时又体现了同一时期人类社会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和冲突。水权是联系人类经济社会平等发展的基本纽带。
水权具有社会意义。水权在人类社会系统中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利,但这种政治权利不同于普通的、直接联系到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等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权利,如公民权、选举权、言论权等,而是直接联系到自然水资源在人类社会系统中的平等分配和利用、个人和社会团体在生存条件与发展机会方面的待遇以及社会和个人能否获得优美适宜的水环境等方面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系统中,水权既不是普通意义的政治权利,也不是普通意义的物权。普通意义的物权,是人对财产的权利,其归属是专有的,其所有者权益是排他的。而作为实物进入社会系统中的水,尽管可以通过一定手段确定其所有者,但这种所有不等于专有,而是存在程度不同的“实际转让”。也就是说,由于水的诸多自然属性,所有者甲的水,可以通过渗漏成为乙的水,也可以通过流动成为丙的水。在这些“转让”过程中,所有者的意志往往并不起任何作用,而是水的自然规律和运动规律在起作用,因而这种“转让”绝不同于普通意义的人为条件下的物权转让。作为实物的水,其所有者身份既可以“转让”,其所有者权益就自然可以转移,只不过这种转移后果,有时是正面的(如循环利用),有时却是消极的(如污染蔓延)。因此,无论是作为政治权利的水权,还是作为物权的水权,都需要我们在实际中加以确认和区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水权在调整水资源社会分配和社会利用中的积极作用。
水权具有经济意义。造成水权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因而,水权调整的目标就不仅仅是社会问题本身。建立水权制度的更重要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水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水权的经济意义,即在于通过划分和明确水资源权属,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的经济利用效率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在水权得不到明确的情况下,同一流域不同地区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对于水的关心程度和利用机会差别是非常大的。上游地区取用水条件便利,可以随意引水浇灌生产力较低的土地;下游地区处于取用水机会的末端,在上游地区浪费大量的水资源的情况下却不得不忍受断流之苦,大片良田因无水可灌而绝收,甚至连基本的饮用水也不能保证。这一方面是人类生存境遇不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经济效率低下的表现。
一旦水权问题得到明确,一定地区的一定人口,其可支配的水资源是定量的、有限的,因而在开发和使用时就不得不考虑投入产出效益、考虑经济社会效益。当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通过改变生产内容、提高水资源利用方式与利用技术而取得节水成效后,它就可能将节约出来的水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用于市场转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水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以同样数量的水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创造更高的价值,实现经济效益的总体最优和持续进步与提高。因此,明晰水权是培育和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尽管水资源具有占有主体不易确定、享用机会不均等、造成的利害主体可进行转化等特点,与普通的、可实际交易的市场化资源有着明显的不同,但通过制定执行有特定条件规范和制约的水权制度,无疑能够调整水资源的利用目标,改进水资源的利用方式,从而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