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厅长:对水权转让的几点思考
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由此联想到水权转让的有关问题,针对实际分析思考,在此谈点想法,向大家求教。
一、水权转让意义重大,但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和弱质性的特点。水利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水权转让鲜为人见,这是客观因素制约的表现。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已经并将进一步对水利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很多方面去研究,去总结,去展望。但不容置疑的一点是水利发展必须重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尤其是市场起步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引进市场机制办水利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在浙江,越来越多的同志在学习讨论中提出,新时期水利发展的基本办法是坚持政府扶持和利用市场两手抓,政府扶持不放松,利用市场拓新路。水权转让预示着水利利用市场必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对推进水利改革意义重大。如东阳—义乌水权转让,我们调研总结有利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市和农村用水事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和流域间实施调水工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全社会珍惜和保护水资源。对水权转让态度要积极,要勇于实践,乘势而为。同时,在思想认识上、在理论研究上、在政策法规上要不断学习,不断总结,加强对实践的指导。对实施水权转让的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妥善处理的办法。
二、水权转让必须以水量分配的科学性和法定性作为依据
1.水资源分配的科学性是水权转让的基础。长期以来,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作了大量的规划。近年来针对用水紧缺的矛盾,编制了许多水量分配的方案。如今,从水权转让的角度来分析就发现这些规划、方案的粗放,而实现这些规划和方案的手段也比较落后,这反映了在现实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配置上的科学性层次还有待提高。水权对水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水权转让建立在水量科学分配的基础上。水资源的特性是动态的,它不同于土地和矿藏等相对静态的资源。水资源在流域和区域之间分配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问题。水权转让必须以水资源分配方案作为依据,在没有确定水资源分配方案,或者说虽有水资源分配方案但争议比较大,或者说将实施的水权转让经论证明显不符合水资源分配方案的,在以上情况下,不宜实施水权转让。
2.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水资源转让的前提。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而言,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在法律上要研究要解决,这恐怕是必然的趋势。由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的特定性,一般来说,水资源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水权转让实质是转让水资源使用权及派生的权属。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并不妨碍水权转让的实践,可以通过实践总结加以法律规范。
3.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水资源使用权这个产权主体应由谁行使?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水情,总结水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理应由中央根据必要直接行使一部分,放权让地方行使一部分。当前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实际做法,实质也是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根据事权划分,分别拥有那部分水资源使用权,作为水资源使用权的产权主体,可以根据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计划无偿配置,还是计划有偿配置。水权转让是计划与市场结合,权且称作为计划有偿配置。有人担心,允许水权转让,将会否定计划无偿配置,这是不必要的。可以两种配置方式并存,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采用不同配置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配置方式,水量分配必须法定化,水资源使用权必须进行界定。从实践来看,这是建立水权制度必须考虑和解决的基本问题。
三、原有水库跨区域或跨流域引水的水权转让问题
从浙江来看,水库工程大部分建于60~70年代,当时大中型水库规划设计功能是防洪、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没有考虑城市供水,80年代后期以来建设大中型水库在设计时考虑城市供水的功能。经济社会发展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原有水库功能调整,为城市供水提供水源,自90年代以来已成趋势,还在继续发展。原有水库的水权转让涉及有关问题:
(1)水资源使用权无偿取得,能否有偿转让?当时经政府批准,推行公办民助体制来建设水库,根本没有有偿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从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分析,水库建成实质上已经取得实际的水资源使用权。那么,无偿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还可以有偿转让吗?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有偿转让,推动水权转让实践并发展,逐步加以规范。因为已经无偿取得要转变为有偿转让并不简单。国家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经过多年努力,还未出台。而从国家有偿取得水资源使用权需要研究与水资源费的关系。国家相应出台办法并不容易。所以,各地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只要对水利事业有利,不必等待而束缚实践创造。各地在水权转让实践中可以探索对水资源使用权先有偿取得、再有偿转让的办法。
(2)水库的产权问题。历史上建设水库推行公办民助,政府出钱,农民出工出力。当时政府对水库建设的补助是无偿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90年代全国水利系统开展资产评估,对水库资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投资权属主体问题;二是农民出工出力的产权问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针对清产核资中产权问题作过有关规定。经过清产核资,水库资产产权主体已经明确并依法登记。有人认为国家补助资金都应当拥有相应产权,这不现实。因为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确认,依法登记,对那些资产由谁行使产权主体的问题已经妥善处理。总之,水库产权已经界定的,产权主体可以行使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如果水库产权不明晰的,要实事求是按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3)水库水权转让的论证和审批问题。水库水权转让需要调整原有设计功能,必须专项论证。而且不单纯从单个水库考虑,应当从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来论证。水库水权转让对原用水权的权益必须保障。当地群众特别是受益区的农民,为水库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水库建成后他们获得了用水权,水库水权转让不能侵犯他们的权益。水权转让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可以由买卖双方协议决定。水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审批,审批权限可以具体研究确定。政府在审批中对径流分配方案、水库水源论证、取水项目论证、城乡用水协调、新老用水户的权益关系、水权转让、收益用途继续用于水利等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合理合法性决定是否批准。
四、珍惜水权转让的实践
水权转让是水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思想认识、传统习惯、市场意识、经济水平、水资源特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水权转让的实践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水权转让所占水资源配置的比重很有限,但水权转让对水市场发育的作用不可低估。要珍惜水权转让的实践,研究水权转让的多种形式,探索有效途径,推进水权转让的实践。由于各地水资源情况和社会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市场发育程度不同,水权转让的形式是多样的。对水权转让的不同形式要总结、研究它的特性,肯定它的作用。对水权转让实践不要争论,更不要指责,要从有利于利用市场把更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从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出发,在实践中完善、规范。